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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同志们走进现场(第1/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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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郭老和欧阳平曾经探讨过这个问题,现在想一想,还有很多值得琢磨推敲的地方,从现场勘查和尸检记录来看,凶手要传递的就是这样一个信息:陶为良杀死了自己的老婆和两个女儿,然后畏罪自杀。这应该是凶手刻意谋划好了的,凶手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和经验。凶手应该是对陶家情况——特别是夫妻关系、父女关系了如指掌的人。

    因为案子没有侦破终结,“72.11.7”案的四具尸体还躺在法医处的冰柜里面。陶为良的父母不止一次和警方交涉,希望警方能将儿子一家人的遗体交给他们安葬——陶为良的父母亲人对警方已经不报任何希望了——当时,案子已经被搁置起来了;宁志秀的妹妹宁志美和龚名扬夫妻俩也和警方谈过这个问题,当时正值文革后期,社会动荡而混乱,公安局内部有人提出干脆把陶为良等人的遗体交给亲属处理算了,四具尸体,保存起来,是需要一些费用的。但郝晓晨坚持案子不终结,遗体不处理的原则。拒绝了死者亲属的要求——前面,笔者已经交代过了,郝晓晨是“72.11.7”案的负责人——他是当时的刑侦队长。

    郝晓晨的坚持是对的。正是因为四具遗体还在,冯局长和欧阳平才决定重查此案。如果尸体被处理了,也就不会再有今天的复查了。

    郝队长的坚持挽救了案子。

    英雄所见略同,郭老、欧阳平和陈杰想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对陶为良、宁志秀、陶嫣红和陶嫣然进行dmA鉴定。先把陶嫣红、陶嫣然姐妹俩和陶为良的血缘关系弄清楚再说,如果能确定陶为良和陶嫣红、陶嫣然姐妹俩的父女关系,就能确定“72.11.7”是一起谋杀案,杀害宁志秀和陶嫣红、陶嫣然姐妹俩的凶手不是陶为良,陶为良也不是自杀——凶手另有其人。

    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导致凶手一定要杀死陶家四条人命呢?这应该是同志们要调查的重点。

    九月二十五号早晨,在等待dmA鉴定结果的过程中,陈杰一行去了升州路白下街张园路327——3号案发现场。阅读“72.11.7”案的材料固然重要,但熟悉案发现场的环境更加重要——欧阳平一向重视案发现场的环境,凶手也应该是对案发现场环境非常熟悉的人。前往案发现场的人除了二队的同志以外,还有欧阳平、郭老和郝晓晨。笔者在前面提到过这个人,他就是当时的刑侦队长——“72.11.7”案的负责人,现在,他已经是七十三岁高龄的老人,因为身体的问题,五十几岁就调离了刑侦队,现在退休在家。同志们接手“72.11.7”案以后,欧阳平和陈杰请教过郝晓晨。遗憾的是,郝队长没能提供比卷宗更多的材料,因为上了岁数和身体的问题,记忆力也有了一点问题。但基本情况,他还是能记得的。郝队长听说同志们要重新调查“72.11.7”案,表示愿意协助和配合同志们做些事情。他说,四个历史遗案都是他经手的,“72.11.7”案是唯一让他感到不安和遗憾,并在心里留下阴影的案子。郝队长并没有忘记这个案子,他一直在思考一些细节,心里面也有一些疑问——郝晓晨有一个笔记本,郝晓晨的思考和疑问都写在了这个笔记本上。郝队长到底思考了哪些细节,他的心里有哪些疑问,笔者会在后面做详细的介绍。欧阳平、郭老和陈杰也非常重视郝队长的意见和想法,所以,他们一定会和郝晓晨好好谈一谈。

    案子已经过去了二十四年,案发现场早就面目全非了。同志们这次到案发现场去,就是要看看,凶手在陶家门窗紧闭的情况能不能进入现场,当然,同志们也要熟悉一下案发现场的环境。

    案发现场地处老城南,荆南城的发展就是从老城南开始的。这里街道多,商铺多,是荆南城最繁华,历史积淀最丰厚的地方。这里也是资本家最多的地方,很多人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,在这里经商、办厂,发展民族工业,这里的宾馆、饭店、商店,货栈,酱醋厂,服装厂都是有那些私营企业脱胎换骨而来的。

    汽车驶进升州路的时候,路一下子变得宽大起来,升州路是老城南地区最宽、最长、历史最悠久的一条路,可以这么说,荆南的发展就起源于这条路。其它街道都是以升州路为基点延伸出去的。

    汽车向西行驶了三四分钟以后,左拐进入一条南北走向的路,这条路叫白下街。

    路口站着一个四十五岁左右的男人,他是张园路派出所的所长佟岩磊,接到陈杰的电话以后,他和陈杰说好到这里来等大家了。

    佟所长钻进第一辆汽车,汽车继续向南行驶。

    一分钟以后,汽车右拐进入张园路。拐弯处是一个澡堂,佟所长示意严建华将汽车停在澡堂的门口的空旷处。

    张园路是一条比较窄的路,只能容下一辆汽车行驶。327——3号就在不远处,所以,佟所长让严建华把汽车停在了这里。

    九个人走下汽车,一路向西,走了一分多钟,便看见一个两层古建筑,下面是店铺,上面是雕花栏杆。高挑的屋檐,雕花的门窗,精美的石雕和砖雕,无不显示出建筑物的古老和气派。

    这就是陈家大院临街的房子,过去,产权是陈家的,现在,产权是房管所的。

    建筑物的中间有一个一点五米左右宽的巷子,巷子后面就是陈家大院,陈家大院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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